四川外国语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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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外国语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根据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重庆市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校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教代会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  教代会的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校务公开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报告、学术委员会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按照有关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以及学校与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七条  学校应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保障教职工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学校通过征集提案、召开咨询会、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及时向教代会做出说明或与代表进行直接交流与沟通。

第三章 代 表

第八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代表占学校教职工的比例为10%左右。

第九条  教代会代表以分工会为单位,由教职工差额选举产生,差额率不低于15%。

选举会议到会教职工数必须占应到会教职工数的2/3以上,被选举人必须获得应到会人数的过半数赞成票,始得当选。

教代会代表人数较多的单位可以单独组成代表团,人数较少的则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学科、工作性质相近的单位联合组成代表团。每个代表团推选出团长1名、副团长1名。

代表团团长的职责是:会议期间组织代表团讨论,收集代表提案,做好其他相关工作;闭会期间主动联系代表和广大教职工,及时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参与学校或本单位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的任职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遵纪守法,组织纪律性强;

(二)有较强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三)关心学校的建设发展和教职工的切身利益,有较强的民主意识和参政议政能力;

(四)热心为教职工服务,在教职工中有较高威信。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构成应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以直接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其中高级职称代表占比不低于40%;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

学校党政工主要负责人一般应是教代会代表,以普通教职工身份参加所在选区的代表选举。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与教代会任期一致,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对选举单位教职工负责,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民主程序,撤免本单位代表。

代表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的按程序撤免:

(一)违法犯罪,受到刑法处理或被剥夺政治权利,教代会应宣布撤销其代表资格;

(二)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的;

(三)本人提出辞去代表职务,并经原选举单位半数以上教职工同意的;

(四)因长期出国、外借、病假、事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履行代表职责,并经原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同意的;

(五)因严重失职失去原选举单位教职工信任,经原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同意的。

撤免代表资格,原选举单位应报校工会审批,经同意后依照规定的民主程序进行补选并公布,结果报校工会备案。

第十四条 代表若调离其选举单位或离职、退休,其代表资格自动终止,缺额由原选举单位依照规定的民主程序进行补选并公布,结果报校工会备案。

第十五条 教代会代表享有的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对涉及学校发展和教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有知情权、建议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五)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六)参加与履职相关的各项活动。如因履行代表职责占用工作时间,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待遇;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六条 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组织的活动和会议,积极宣传和带头执行教代会的决议,完成教代会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增强民主意识,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热心为教职工服务,努力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单位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国家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提高自身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遵守教代会的组织规则,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

第十八条  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党委、行政、工会或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第十九条  教代会每五年为一届,期满应进行换届选举。

第二十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邀请相关领导、非代表的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二级工会主席,民主党派主委,部分上届执行委员会委员,离退休教职工代表作为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可参加代表团相关活动,但在教代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一般由预备会议和正式会议两部分组成。

第二十三条 预备会议主要任务是报告大会筹备工作,选举产生大会主席团,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和大会议题、议程、选举办法,决定大会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会议

(一)教职工代表大会每次会议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可开会,会议选举须经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二)会议议程一般包括:

1、听取学校年度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听取学校财务年度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3、听取教代会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4、听取提交大会讨论通过的重要事项的有关说明,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5、审议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6、以代表团为单位,就会议报告和议案进行讨论、审议;对大会的各项决议、决定草案进行讨论;各代表团团长将讨论、审议意见归纳整理,向主席团汇报;

7、主席团综合各代表团意见后,对会议议案、决议、决定进行修改,并向大会作说明;

8、进行大会选举或对决议、决定及有关方案、条例进行表决,宣布选举或表决结果;

9、根据需要可安排大会发言。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在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大会。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主席团建议名单由学校工会提出,报学校党委批准,并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上通过。

主席团设秘书长1名。

第二十六条 主席团的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召开大会和组织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二)听取和汇总各代表团对各项议题的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提交大会讨论和通过的事项;

(四)拟定大会决议和决定;

(五)主持选举;

(六)处理大会期间其他重要问题。

第二十七条 教代会可以根据学校实际和需要设立提案工作委员会等若干专门委员会,组织开展教代会专项工作和活动,完成教代会交办的有关工作和任务。专门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专门委员会成员通常从代表中产生,人选由大会筹备工作组提出,经教代会审议通过。

专门委员会成员,调离本校、离退休或不能履行职责时, 应及时调整。

第二十八条 教代会设立执行委员会,在教代会闭会期间行使教代会职权。

执行委员会由分工会从代表中推荐候选人,经学校党委研究同意后在全体代表大会上差额选举产生,其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执行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委员若干人。主任由教代会执行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等额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在学校遇有需要经过教代会讨论,又不便召开全体代表大会的情况下,由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会议或召集教代会各代表团正副团长、有关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举行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按程序在其职责范围内审议通过的事项与教代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条   提交教代会表决的事项,以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三十一条 经教代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对学校及全体教职工具有约束力,未经教代会重新审议通过不得随意变更。

第三十二条 代表对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意见分歧较大的,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校工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行协商修改后,提交教代会再次审议。

第五章 提案工作

第三十三条 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在广泛征集教职工意见、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就学校的改革发展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按照规定程序,提请学校解决和处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四条 提案的征集工作至少在每学年召开教代会前15个自然日开始进行。超过规定时间收到的提案只作一般性意见和建议处理。提案征集情况在教代会上报告。

第三十五条 提案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代表提出,3人以上正式代表附议方可提交。提案按照一事一案、采用统一格式提出,应包括案名、理由、整改建议或措施三部分。

第三十六条 凡属于学校职权范围内处理的下述内容, 可列为提案:

(一)有关学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贯彻上级有关规定的建议和方案;

(二)关于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关于学科与队伍建设、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和校园规划与文化建设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四)涉及学校教职工生活福利以及教职工关心的其他重大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七条 下述内容不列为提案:

(一)同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抵触的;

(二)不属于学校职权范围内处理的事项;

(三)纯属个人的具体问题;

(四)纯学术研究问题;

(五)不符合提案规范要求的;

(六)其他不属于教代会提案征集范围的。

第三十八条 提案的处理一般按征集、审核、立案、处理、反馈的程序进行。

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提案审核、立案工作。提案办理情况,由提案工作委员会在下一次教代会上报告。

未能立案的作为建议转相关职能部门,并告知提案人,说明原因。

第六章 工作机构

第三十九条 学校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四十条   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各专门委员会、执行委员会等候选人建议名单等;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委员会的活动,组织召开代表团(组)长、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代表的建议和投诉;

(四)总结交流民主管理经验,探索民主管理新途径,开展民主管理理论研究,提高民主管理水平;

(五)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委汇报,与学校沟通;

(六)教代会资料档案的整理和归档工作;

(七)指导二级教代会工作;

(八)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七章

第四十二条 各分工会应建立二级教代会制度,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行使与其管理权限相对应的教职工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权利。二级教代会根据本办法和学校制定的《四川外国语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试行)》开展工作,在本单位范围内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经学校教代会执委会审议通过,学校党委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四川外国语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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